神国税告字[2008]第02号
神农架林区阳日镇某某有限责任公司,经营地址位于位于神农架林区阳日镇长青村,是现任法人2005年8月购买的该公司,2005年8月至12月公司处于在建状态,2006年元月正式生产销售,是工业企业,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现有员工16人,法定代表人陈某某、财务会计袁某某、出纳员刘某某,开户银行为神农架林区阳日农村信用合作社,银行帐号为200511653410021,该公司主要从事磷矿地下开采、磷矿再加工销售。
我局组织人员对其2005年09月0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、帐簿、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检查,经检查认定该公司在检查期内存在如下具体违法事实:
一、增值税检查情况
1、2005年11月至2006年元月,神农架林区阳日镇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用于在建工程的货物39034.94元(含税),抵扣了进项税税额,造成少缴应纳增值税5671.74元。
2、2005年9月至12月该企业属新购,处于在建状态,所耗用炸材等物资不属进项税抵扣范围,造成少缴应纳增值税9135.77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