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工作安排,我稽查局持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和《税务检查证》,于2006年3月23日至2006年4月28日对神农架某某磷化有限公司2005年度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,检查情况如下:
一、 企业基本情况及税款缴纳情况
该企业属私营股份有限公司,现有职工250人,资产总额为10708597.67元,法人代表:黄某某,主管会计:刘某某,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。税务登记证号:429021770793625,主要从事黄磷生产、销售。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2634260.20元,销项税2182123.12元,进项税1833895.24元,已入库增值税348227.88元。
二、 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:
在检查过程中,我们采取了详查法核对了该企业的帐簿、凭证及相关资料。发现该企业2005年7月8号凭证过磅费7170.00元(含税),未计入“其他业务收入”计提销项税金,应补缴增值税1041.79元;在核对企业的费用帐户时,发现“产品销售明细帐”全年计提销售费用457716.21元,全年共实际上发生差旅费、包装费等费用225831.15元,除此之外,全年并没有发生其他的产品销售费用,而通过对各相关费用帐户的进一步核对,发现年末“预提费用”贷方余额结存231885.06元,恰好是产品销售费用总额减去当年实际发生销售用后的余额,财务人员并没有对年末“预提费用”贷方余额做任何的结转处理,而财务人员也没有对此做出合理的的解释,很显然,这是企业通过费用帐户之间的结转,混淆稽查人员的注意力,达到虚增费用,而减少本年利润,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。对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1885.06元,补缴企业所得税76522.07元。